解析:
若有在职教师涉及从事传销活动之行为,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派出所进行报案。
传销通常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招募并发展新成员方式,强制被发展当事人缴纳费用或者通过认购购物等形式变相收取相关费用,从而获取新成员加入或进一步发展其他成员的资格,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