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之后缴纳诉讼费用的时间跨度问题,具体情况须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特点来确定。大体上来说,身为原告的你应当在接收到人民法院要求你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之日的次日起算的7个自然日内完成案件受理费的交付。对于反诉案件而言,应该由提起反诉的那方当事人在自发动反诉当日的次日起算的7个自然日内完成案件受理费的交付。案件受理费将由原告、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者预先支付。
然而当被告开展反诉时,如按这一程序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那么此项费用也应由被告自己提前垫付。需注意的是,追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不用事先预交案件受理费,而申请费则会由当事人本人预先支付。但对于那些规定内的申请费,我们的原则是不应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包括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等需在执行或清算完毕后方能进行缴纳。此处所述相关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行缴纳。
此外,若当事人于诉讼过程中变更了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若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应按照增至的数额计算并补足已缴纳的受理费;
(2)若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协商降低诉讼请求数额,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并退还相应额度的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