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旨在确保贷款安全性的担保措施中所涉及之“保证”乃是指:
保证人与贷款机构先行作出约定,一旦放贷对象发生违约事件或是无法偿付所应承担的贷款金额时,保证人须按照双方先前之协议严格履行债务义务,或主动承担起相关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证可细分为“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类。
若保证人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表示将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者,便可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