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继承人在宣布放弃继承之后能否反悔,此问题需依据两种不同情形加以考量。
第一种情况是在遗产处置之前或者诉讼进行期间撤销先前所做出的放弃声明;此时由于遗产尚未进行分配,因此并非每位继承人的专属私有财产。
假若继承人之间达成共识,允许他们撤回其先前的放弃声明。
然而在诉讼过程之中,法院将根据申明方的具体原因,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考量是否予以批准。
而另一种状况是在遗产处理完成之后再提出反悔申请;由于遗产已经被立法部门依法分配完毕,必然成为每个继承人个人的合法财产。
为了保障财产权益稳定性以及交易公平性,对于这种情况,反悔权往往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