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老年人选择共度晚年伴侣并同居的行为,当其中一位先离世时,其财产的分配方式会因所处地域及实际情形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在一些地区,共同生活未必被视为正式的婚姻关系,因此,与之同居的人群得不到类似于正式配偶般的权利优待。
在此前提下,我们必须遵循法定继承规则,将逝者的财产进行有序的分配给与其具有亲属或继承权的人士。
若两位老年人在生前已签订明确的财产协议或遗嘱,且经过充分的法律效力确认,则须严格依照这些法律文件执行相关事务。
例如,如遗嘱中赋予了同居伙伴部分财产权益,那么该部分财产便应归属于他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