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的保修期间并不包括免费维修服务,除非合同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
若在保修期限内,发生了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潜在性能故障,客户可以获得免费维修的权利,或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后,共同按照故障产生原因来合理分担相应的维修成本。
然而,如果在保修期限内,由于任何人为过失或疏忽导致的性能故障,则不能享受免费维修待遇。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