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话录音的查询,我们无法提供相应服务。若是希望获取通信纪录的信息,您可携带相关证件前往电信运营商处调阅相关通话的日期、时段及持续时间作为参考。然而请注意,我国法律规定警方可依据唯一的手机号码查阅通话的详细记录,但并无权知晓通话内容,除非针对某些特定罪犯在经过严谨的审批程序后,对其进行通话内容的窃听。
对此种行为,技术侦察措施的批准与执行应视乎犯罪调查所需,不仅确定技术侦察措施的类型和适用对象,同时也对执行这类措施设定了有效期限,即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若无需继续行使该权力,则应立即停止此类行为;而若对于较为复杂或疑惑重重的案件,在期限届满后依然因案情所需需继续采用此项察看手段的,经相应部门批准后,该期限可延长,但每次延长都不得超过三个月。
因此,虽然实行技术侦察措施前必须经过严谨的流程,但具体执行与解释工作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所承担。值得关注的是,此类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复杂或疑问重重的案件,可依案情需求经过适当批准予以延期,但每次延期均不得超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