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显然无法随意对任何人盲目地给他强加罪责,若想给被指控犯罪者带上不白之冤,就必须找到确凿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实施过破坏性的行径。
单纯依靠转账记录并不足以成为判定有罪的依据。
在决定对某人定罪以及向公众宣称罪状的理由时,均需要得到确凿而可靠的证据支撑。
任何用于作出这一审判的线索或者证据都需要经过国家权威部门的严格核实与核准,方可被采纳为裁决的基础,从而确保判断的精准性,避免出现错判误判。
倘若仅仅依赖于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确切无误的证据支持,便无法对被告进行罪名的判定及处罚。
然而,若除被告人的口头陈述外,还有其他无可置疑的证据存在,那么便可以依照法律条款,进行合理且合法的判决,并给予相应的惩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