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配偶将夫妻共有的存款尽数以现钞方式提取并转移,且矢口否认已将所有款项用于维持情侣二人间的共同生活开销时,实际上他或她却通过将这笔财富隐秘地存于其他银行,以此来掩饰其真实意图。
而在此种情形之下,由于法庭通常会驳回财产纠纷中涉及调阅第三方存款账目的申请,因此您仅能根据以下这些关键要素进行有力辩护:
首先,存款被提取的那段具体时期。
这个时期的长度直接关系到可能花费的金额,同时也能够揭示出提取现金的真正动机;其次,所提取出来的存款总额,金额庞大的储蓄不太可能在短期内合理耗尽;接着,仔细搜集并整理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普遍适用的支出及相关证据,以便对上述声称进行反驳与抗议;最后,尽力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及事实佐证,如近期家庭财政状况以及对方的资金流动轨迹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