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儿童的处理务须依据他们的年龄段而有所区分:
首先,未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如在校内因为非校外人员因素导致身体受损,那么学校理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若学校能够提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它已经充分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这一情况便可例外;
其次,年满八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如果在学校中遭受非校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通常情况下,学校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