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针对已经依法获得生效的民事判决及裁定,以及刑事判决和裁定所涉及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继续冻结,需经过相关申请方可由法院完成操作,而当事人亦须严格遵循并自觉履行。
若其间有任何一方因故无法按期履行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时,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续封请求以确保权利顺利实现。
2.当当事人或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益相关性的人士发现执行机构存在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有权向执行法院进行投诉举报,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3.当当事人或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益相关性的人士对于裁决结果存有异议时,有权享受申请复议权,即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算起的10个工作日内,均可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交书面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