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未签订相关契约的一方无需承担起任何担保义务。
然而,若涉及到对外提供担保的负债,且此种债务并未被用于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所需,尤其在无配偶双方签署的前提下,这种情况便会有所不同。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个担保债务到底应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还是仅限于某一方个人承担的义务。
若是在平等、公平且忠实的原则基础上,由婚姻双方共同签署了担保协议,那么无论婚姻关系是否解体,他们都必须对这份担保责任负责。
反之,若该项债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以其个人的名义,独立承担债务而产生的权益,那么这笔债务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来进行处理和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