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所有由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的赃款和赃物会在案件移交至相应级别的法院时随之一并移交,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处置;
其次,关于已完成审判程序的案件中的赃款赃物,相关部门应该负责将其悉数上缴国库;
最后,依据法律规定,上述涉案赃款赃物应尽速归还给相关的受害者及遭受损失的机构或单位。
在此特别指出,国家公职人员如能在接受他人财物之后立即退回或是上交,则不能被视为收受贿赂。
然而,若国家公职人员在收取贿赂之后,因为自己本身或是与其收受贿赂有关联的人物、事件受到审查调查,为了掩盖犯罪行径而选择退回或上交,这并不妨碍对其受贿罪名的确认。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