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被执行人的各项资产分布于异地,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接着,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状况,选择与被执行人所在地对应的法院签订委托执行协议,由后者代为进行强制执行活动。
接受委托的当地法院在接到委托执行函之后,必须严格遵守时限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即刻启动相应行动,不得有任何推诿或拖延之举。
执行过程结束以后,受托法院须尽快函复委托法院关于执行成果的报告;而若在三十天内未能完成任务,也需向委托法院发送关于执行进展的详细信息。
倘若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执行函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仍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委托方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上级法院指令受托法院直接开展执行工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