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的情形,其申请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除非法律已明确将特定类型的争议界定为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列,否则对于申请人递交的所有行政复议申请,无论性质如何,行政复议机关均应接受并予以妥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所能管辖范畴:
首先是因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持有异议而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反对行政机关对公民之间涉及到民事纠纷的调停或其他处理方式引发的行政复议申请;
再次,对于国务院制定的规章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请求;以及对于行政机构制定的所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单独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最后,涉及到国防或外交等国家大事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在以上列举的五种例外情况之外,任何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都必须得到行政复议机构的充分否则就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没有合理原因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法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若经过严肃警告仍然不受理,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行政处分,其中包括降级、撤职乃至开除等严重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