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分居”,即指夫妻之间虽然维持着婚姻关系,但已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有了自己独立的生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之诉中,若是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而处于分居状态达到两年以上,且经过调解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生活的,那么这就可以被视为离婚诉讼的法定条件;倘若在人民法院作出离婚批准的裁决后,夫妻两人又实际分居满一年后,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要求的,应予以偏向于准许离婚的裁决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