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庞大财产的多子女遗产继承问题中,其具体的继承顺序如下所述:
首先,如被继承人已立下明确遗嘱,则应依据遗嘱之中的详细分配条款进行继承事项的处理与安排。
其次,若被继承人未能遗留任何遗嘱,则此类情况下的遗产归属及分配则将由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主导,这主要涵盖了其配偶、直系血亲(即子女)以及父母等各方面亲属成员。
再者,在确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后,同一继承序列之内的所有成员所能领取到的遗产份额亦应当保持平等状态,不应出现悬殊较大的不公现象。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继承人之间仍可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共同商定出可行的遗产分配方案,并以内定协议为准予以实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