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正式签署结婚证书之后,为了攒够购买房产所需资金,丈夫以其妻子的名义申请办理了抵押贷款,尽管如此,夫妻俩还是共同出资支付了房屋首付和一起共同分担抵押贷款的责任及还款义务。倘若在离婚之时所申请的抵押贷款仍未完全偿还完毕,若法庭依法判定房屋归属于某一方,那么该方便需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款项补偿,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在离婚后须独自承担剩余贷款的偿还责任。接下来,我们将详细阐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文规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里产生的各类型财产,都应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归属权应属夫妻两个共有。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由薪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各种收入带来的收益;
(二)从生产、经营、投资等多元化环节获取的收益;
(三)各类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收益;
(四)根据继承或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但需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范围以内的;
(五)其他理应归双方共有财产的部分”。在现实生活中的司法案例中,当离婚冲突爆发时,若双方当事人都声称有权分割房产,并希望由其中一个人拥有房子并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款项,那么法庭就通常会裁决让其中一方成为房屋的合法拥有者,并且,根据房价的实际数值计算得出需要支付的补偿金额。然而,赢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在离婚后仍需自行承担剩余的房屋贷款债务。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真正意义上的房产分割请求,仅仅只是寻求对各自在房产中所占据份额进行划分,那么法庭也有可能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仅为他们做出各自应占有房产份额的决定。在这种情形之下,房产仍然持续保持着共有状态,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所持有的份额来负担相应的房屋贷款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