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个税退税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在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全年总收入未达到六万元人民币,同时平时已经按规定预先缴纳了个人应当承担的税收;
其次,在上一年度满足特定条件下的专项附加扣除款项,然而在预先缴纳个税的过程中并未能进行相应的扣减处理;
再者,由于中途换工作或者退休、少数月份无收入等等原因,引发前后税收优待政策出现不统一的状况;
最后,没有任何固定雇佣关系,仅靠提供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利使用费用等形式获得收入来源,必须经过全面详细地计算和清理后,才能办理各项税前列支手续。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
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