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后由丈夫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地产,其性质通常被认定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丈夫的父母明确且单方面表达了这笔购房资金仅作为礼物赠予给他们的儿子,那么这份财产便会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资产。
依据现行法规,以下列举了一些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类型,这些均被视为共同财产,并纳入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之内:
(1)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以及投资的盈利;
(3)来自知识产权的收入;
(4)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取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契约明确表明只归属于某一方;以及(5)其他理应归属夫妻双方所有的所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