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此种情况已达到了经过法律程序所设定之调停依旧无效的程度,则有权受理该诉求的法院理应作出正式的判决使婚姻关系得到终止。
在如此性质恶劣的事件中,受害者完全有权力向被告人所在的户籍地址或其长期居住的地区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对其做出公正的裁决。
与此同时,为了能得到法庭的认真对待和处理,受害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三项重要的申请资料:
1.申请人亲自撰写并签名的法庭告状;
2.与家庭暴力有关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文件;
3.除上述两类外,证明婚姻关系确实已经无法挽回的其他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