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取保候审已期满一年,则应当适时地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同时将保证金予以退回。需要指出的是,取保候审期限设定为一年的期限内,如果在这期间未曾违反过任何相关法规及制度,且不曾有过重新故意犯罪的行为,待到期限届满之时,便应解除了取保候审,并且会一次性退还所有的保证金。若由检察机关决定以保证金为保证方式实施取保候审,而犯罪嫌疑人流畅履行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履行的义务,亦未故意重启犯罪行为,当检察机关解除取保候审的时候,就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至此,请务必牢记,实行取保候审仅仅是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中强制措施的一环,如果顺利办理完毕取保候审手续,并非意味着我们就可以永久免除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相反,如经审查核实,确实确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违法犯罪事实存在,法院最后仍然需依据案情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