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某位人士被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但同时得到了三年缓刑的判决时,该案件的实际执行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步骤:
在法院判决落定之后,被判定有罪的被告人并不需要立刻面临牢狱之灾,而是相反地获得了在社会环境中接受矫治和改正的机会。在此期间,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条例以及行政法规,并且需要接受监督机构的指令。
此外,还必须随时向考察机关汇报自身的道德品行及日常行为。倘若缓刑期间再次触犯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在判决宣布之前仍旧存在尚未裁决的违法行为,那么原先给予的缓刑就会被撤销,预设的三年有期徒刑也将会失去其履行效力。并且新的违法罪行将与原有罪名一并处理。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缓刑的试炼期限是从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