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然而非然也。对于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立案准则实际上在于,只要认定存在犯罪事实并必须予以刑事追责时,便需展开刑事诉讼程序。法理上的立案前提条件,乃是当确信有犯罪事实并必须予以刑事追责之时,便应发起刑事诉讼程序。换言之,无论是针对已被肯定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而不需负刑事责任之人,还是其他状态下,均不得违反这一规定,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这无疑错在逻辑和法律之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