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审批程序的关键部分包括公安机关在完成对特定案件的侦查工作之后,提出请求给检察院进行批准逮捕的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审查完毕,公安机关在获得检察机关的逮捕许可之后,仍然有权利继续进行调查工作,直到最终经过全面而细致的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应该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审判过程中的7天批捕程序,其含义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准予逮捕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批准或否决的决定。若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立刻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实际执行情况通报至人民检察院。若该案仍需进一步展开刑事调查工作且满足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时,公安机关有责任依法履行相关手续进行此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