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规矩:
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情况:
(一)如果一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恶意拖欠3个月以上,且总数高达5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
(二)同时也要注意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故意拖欠10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且这些恶意拖欠的劳动报酬总计达到总金额在30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币范围之内;
值得一提的是,《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第三十四条之一对这类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甚至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却拒绝支付,并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书面通知后仍坚决不付,若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属于犯罪行为,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故意拖欠一位劳动者长达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总额达到5,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的;
(二)故意拖欠10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总额累加超过30,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币的。在此补充说明,虽然有些企业恶意欠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在刑事立案之前能够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话,此类案例可选择不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