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各级行政机关收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时,若能立即给出回复的,应即刻予以明确回应。倘若行政机关无法立即给予答复的,则应在收到相关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解答;若需延迟答复期限的,必须得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管负责人的批准并且事先向申请人作出说明。所延长的日期累计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