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对原告或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进行递送,意在明确表明其诉讼请求已正式获得接收并正在审理之中。
同时,该通知还揭示出与诉讼相关的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应负担的义务责任。
此外,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则可能面临撤回诉讼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而言,通知书则旨在告诉他们已经受到他人指控而卷入到法院诉讼中来的事实,并明确描述了其在诉讼程序中所拥有的应有权利及需要承担的义务,并指出须根据相关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书。通常情况下,与前述两种文书一同递送给各方当事人的还有《举证通知书》以及《传票》。
其中,《传票》是由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后,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向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发出的一项民事司法文书。它规定了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的参与诉讼过程以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当召开开庭审理或者进行证据交换时,法院便会向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发出参与此类活动的传票。《传票》也是法院准许当事人进入审判场所并参与程序所需的必要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