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信用卡欠款本金未超过5万元的情况,虽然可能被认为构成了恶意透支行为,但由于其透支金额尚未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因此并不足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名。
然而,即使如此,这类事宜也并不能规避将相关证据移送至检察机关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通过此种方式可暂免予刑事起诉,但银行仍然保留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法律依据,“恶意透支”的行为若涉及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低至五十万元以下的区间内,这就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196条中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