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鉴于网络交易环节中存在着虚拟性的特征,这使得我们难以对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认证核实。这种特性无疑增加了虚假欺诈以及欠款不还等违约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在现如今诸多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我们注意到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以所谓的"贷款公司"或者"融资公司"等人名义向外界发放贷款。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只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正式审批核准之后的金融机构才具备资格提供信贷融资,纵使某些未获授权的个人或者组织私自开展金融活动也难免因为触及"非法集资"或是"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等行为,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的正常秩序并承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3.假设贷款业务是通过网络平台代为操作实施的话,本着谨慎至上原则,我们不能完全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
即在网络平台管控不善,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抑或是遭受恶意利用等诸如此类的不利因素影响之下,难免会出现伪造借款人信息进而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严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