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负有全部责任的肇事方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事故损毁/伤害赔偿,那么全责方将负责支付此次事故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其他部分,在应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全责方需依照该保险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若已投保但赔偿金额仍存在较大差距,或是未投保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则全责方需自行负担这笔款项。当涉及到交通事故的全责保险理赔事宜时,其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I)此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因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照法律规定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损毁/伤害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负责按照每次事故的具体情况,于下列赔偿限额之内进行赔偿:
(A)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
包含以下四种情况: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8万元;(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8万元;(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d)被保险人对于事故并无任何责任时,仅需承担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8万元;
同时,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亦为人民币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则为人民币100元。(II)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项目如下:
(a)维修费:
该项费用应主要用于修理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以及设施设备等,使之恢复至原始状态。(b)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共同确定。(c)误工费:
误工时间及收入水平共同决定。(d)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正常工作收入的,即可参照误工费的计费算法进行计算;如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的是护工,则可参照当地护工在相同级别的护理工作中所获得的资费水平来计算。(e)交通费:
应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为接受医治或是转院所需的实际成本计算而得。相关费用的票据必须为正式发票,且与实际就医地点、时间、人数以及次数保持一致。(f)住宿费:
受害人在外地接受治疗确实需要且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住院的,受害人和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应有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