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医疗费用计算方式为需依据本地治疗机构出具之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费用、疗程费用以及入院费用等单据为准绳进行确认;
2.住院期间所需伙食补助费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之标准进行计算,具体以住院日期为衡量单位;
3.误工费的赔偿金额则需视受害者如有固定工资收入者,误工费即可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赔付。若受害者无固定工资收入,可参照受害者前一年度平均收入水平,或参考同地区、同行业、同工作种类、相同劳动能力的平均收入作为基准予以确定;
4.折算护理费时,若护理人员拥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护理费的赔付标准可参照本赔偿办法中关于误工费的相关条款。反之,若护理人员无独立收入,护理费可按该地区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标准进行计算;
5.营养费方面,整个计算过程以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至60%为主要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