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家有违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此法强调,诸侯应向消费者清晰明了地传递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准确信息,且务必全面翔实而无任何虚妄或具有误导性的宣传意味在其中。
依据此法之严格规定,若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涉及到任何欺诈性行为,则需按消费者所提出的诉求,相应地追加补偿消费者遭受的潜在损失。此种追加补偿包括消费者所购商品的实际价额或是所接受服务的相应费用,并且增加赔偿的数额须是以上两项之和的三倍。倘若追加赔偿的总额不足以达到五百元人民币之数,那么就需要以五百元人民币作为最终的赔偿标准。当然,如果法律另有其他明确规定,则需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