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夫妻二人对于财产归属已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口头承诺,同时其规定并未引发争议,那么在离婚时便应当遵循这一约定来处理相关事宜。
然而,任何试图规避法律的约定皆属无效。
2.婚姻期间内获得的各类财产,若未经明确划分,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夫妻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通过付出劳动所获取的收入以及购置的各类资产;
(2)来自于父母、亲友赠送的遗产及馈赠;
(3)夫妻中任意一方或双方由于智力成果而带来的经济收益;
(4)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
(5)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各种类型债务;
(6)夫妇双方的其他正当收益。
3.在婚姻关续期间,对于服完役后重新踏上社会工作的军人所获得的复员费以及转业费,如果该段婚姻已经持续了10年甚至更长时间,那么这些费用就应当被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复员军人从军队带回来的医疗补贴费以及回乡生产补助费,是应属于个人所有的。
4.夫妻二人流浪海角天涯,对他们后期共同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被判定为共同财产。在专门进行财产分割时,各自独立管理及掌控的资产将归各自所属。如果双方所得财产质量相差悬殊,差异部分应由获得更多财产的一方用与其相差无几的财产来补偿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