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并非总是以对方当事人亲自出席为前提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当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来维护法定义务人权益时,如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话,则不仅应请示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本人直接参与,也需邀请他们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遣人员协助进行;但若被执行人转变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的话,那么起码得让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到达现场。在此过程中,执行员务必对所执行的查封、扣押财产编制详细的清单,并在现场有见证人签名或是盖章确认之后,向被执行人交付一份审阅。因此,可以理解为,只有在执行查封、扣押财产这一操作环节时,才有必要使当事人在场,而诸如冻结储蓄帐户、查封财产意义上的其他强制执行措施,通常并不要求被执行人亲自在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