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各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权向第三方提出诉讼请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诉讼法学理论上,这种第三方被区分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不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大类,无论他们身处何等身份地位,均有权针对争议中的法律关系向对应的一方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诉讼法学理论中的"参加之诉"为例,当事人有权利向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针对具体事宜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广义而言,诉讼即是指由国家审判机关,通常情况下我们称之为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的积极配合之下,通过依法履行职责来解决各类纷争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