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不慎遗失了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务必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以进行补领。请尽快携带着您的户口簿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向工作人员进行有关身份证遗失后进行再次申领的报告及申报程序。
同时,您还需要填写新的《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并且在上面亲自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之后,负责处理此事的警官会对户口簿、您个人以及电脑户籍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详尽的核对与审查。完成以上步骤后,进行身份证补办的申请人便可接受信息采集并开始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