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协助犯罪案件的立案金额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如下:
1.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称为“行为人协助违法人士进行法律禁止的行动,其支付结算金额已达二十万元”;
2.行为人为违法人士提供价值五万元人民帀或以上的广告服务,或者完成资金投放等方式,这种被称为“行为人通过各类活动,如广告投放等,向犯罪分子提供总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援助”;
3.涉及个人获得违法收入超过一万元人民币者,构成“行为人通过一系列违反法律的行为中,获取的个人收入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
4.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还有其他四种情形需被列入立案处罚范畴内,具体如下:
(1)行为人向三个及以上的网络信息犯罪分子提供支持或鼓励的,这被称为“行为人在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网络信息、协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和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协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
(2)行为人协助的网络信息罪犯所执行的犯罪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或伤害,这被称为“行为人所协助的网络信息犯罪分子所执行的犯罪构成了严重的负面效果”;
(3)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纳入立案处理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