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期限通常为两个月之内。被公安机关拘留37日后,若已顺利移交诉讼机关,正常情况下所涉案件将在两个月内做出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士的逮捕后进行案件调查的侦查羁押期间不可超过两个月之久。若是遇到案情错综复杂,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判工作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特别许可,可适度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
2、如有案情曲折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之际仍无法完成审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