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机制是基于收寄流程结束之后的时间节点效应,寄送物品过程中,接收方如若对商品品质存在质疑,有权在相应的时间段内提出退换货请求,此种情况前提需确认并非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且退货行为不得对正在使用或待售状态中的同款商品产生实质性的损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网络购物中除了一些特殊类别的商品外,大多数商品自运抵日期算起,在接下来的七个自然日内均可享受无理由退货政策。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