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强有力地强调了“罪责自负”的原则,绝无可能因罪犯本人的犯罪行为而予以其孩童进行司法责任追究或生受其生父因严重刑事罪行被关押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然而,需注意的是,即使在社会环境十分开放的当下,仍然存在一些特定行业类似于警察、政府官员、法官及军事特种部队等职位在招聘选拔过程中可能对有过此类经历的人有所限制,尤其是那些曾判定其身负重刑或者正在服役的人员。实际上,无论是执行了行政罚款还是接受了刑事制裁的儿童,均可能面临以下困扰:
1.报考公务员考试可能遇到困难;
2.可能无法应征加入警校组织;
3.可能丧失录取资格以进入军校学习深造;
4.在申请金融领域中的就职机会时可能会被拒之门外;
5.甚至在国企用人单位中寻求工作机会时也会遭受一些损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的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