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丈夫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借款,且所借款项并未直接或间接投入到家庭生活中的,那么这笔债务可视为是男方的个人责任,应由其个人财产负责偿还,而无需妻子来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2.若夫妻双方联名签署贷款合同,又或是在后续过程中,妻子对丈夫的借款行为有过书面认可或追偿,则可以将此种情况看作是夫妻共同决定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还债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