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设定,且只能进行两次循环往复的补充侦查行为。具体而言,根据第一百七十一条所揭示的内容得知:
“在进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诉讼业务时,对于案件所需进行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补充侦查工作,或是由他们自己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取证;但是,不论哪种方式的补充侦查,都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而且次数不能超过两次。当补充侦查结束并送交人民检察院后,该院应立即重新确定审查起诉的时限。
然而,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觉得证据力度不够、不符合判决条件,那么他们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