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情况需根据事实进行判断。当符合取保候审所规定之情形时,若手机中存有涉及案件状况的重要信息,手机无疑将被视为涉案证物。在取保候审期间,该手机将依法列入证物清单之中,未经法律许可或调查程序结束前,是无法予以返还的。待案件侦查审理完毕且司法机关确认为无关联之后,手机方可由本人或其亲属接收。反之,若手机并无涉案情节,且其中不曾保存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则此等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手机原样归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