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当男女双方在签署书面协议时,可自主决定婚姻关系有效维持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究竟应归为各自所有抑或是共同拥有。若在结婚后购置房产且仅有一位当事人的姓名被记载于房产证上,那么这对夫妻便可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来明确这处房产只属于被登记者的那一半所有权。反之,无论房产证上显示的是夫妇中的哪一方作为业主,如果双方未提前就此进行书面约定,那么这个住宅的产权就认定为婚后所取得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