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措施自期满之日起,不得自然解除了。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有对该项措施进行解除的权利。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时,应当立即取消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也不能停止对相关案件的侦查工作,并且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时地调整强制措施方案或是解除原有的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