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违规调用专项资金,严重违背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此行为已构成犯罪性质的挪用公款罪。
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乃是具有特殊性的人群,他们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或公职人员,这其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直接在国家各级政权机构中履行公职的公务员;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调任至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性组织中履行职务的公务员;以及接受国有单位委派,在非国有性单位中执行公务任务的公务员;当然还有那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领域承担公共事务职责的人员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