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职业放贷人这一特定群体的确定,通常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依据历年来同一或紧密关联原告对若干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作为参照标准,如果数量超过20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各个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超过30件,则可以初步判定是职业放贷人;
第二,在同一年内,如果同一或紧密关联原告在某个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超过10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各个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超过15件,也可以作为职业放贷人的判断依据之一;
具体来说:
在同一个会计年度里,同一或紧密关联的原告在某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牵扯到的民间借贷案件超过5件,而且总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亦或是牵涉到的民间借贷案件总数超过3件,且总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情况,同样可以被视为职业放贷人;
最后,对于那些在同一会计年度里,同一或紧密关联的原告在某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民间借贷案件仅有5件,但累计金额已经达到¥100万元以上,又或者仅仅牵涉到的民间借贷案件只有3件,但累计金额却已积累至¥1000万元以上的情况,也应当纳入职业放贷人的考虑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