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银行列入“黑名单”者将对其子女接受教育产生显著影响。
彼时所谓“黑户”则泛指因透支、房贷违约、拖欠社会福利款项等多项不当行为导致的信用状况恶化之人。
每位借贷者的个人征信记录均存有差异,从而使得“黑户”程度各异;唯有当不良征信记录过于严重,被公示为丧失信用之人并登上法院公告名单之际,方才可能招致严重后果。
例如,无法申请海外留学签证、子女亦无法获得高额学费的私立学校录取资格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