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到的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的相关标准如下所示:
(1)若存在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他人被恶意利用于犯罪活动中的,那么就符合该罪名的立案条件;
(2)针对已知或预知他人正在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犯罪活动,却仍然选择出售或提供这些信息的情况;同样也满足本罪名的立案要求;
(3)未经授权地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个人信用信息及财富信息超过五十条者,亦属此列;
(4)对于未经授权地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商业交易信息以及其它可能会对人身与财产安全性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五百条以上之时,即可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5)对于未经授权地获取、出售或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到五千条以上时,也同样属于该罪名的立案范围;
(6)如果所涉信息数量虽然未能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照相应比例加总后达到了有关数量标准的话,也符合该罪名的立案条件;
(7)如果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五千元,则同样符合本罪名的立案标准;
(8)如果是在执行自身职责或提供服务期间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其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且数量或金额累计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时,则满足本罪名的立案要求;(9)曾经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是在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随后仍继续从事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人,同样符合本罪名的立案标准;(10)除上述列举的情况外,如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出现,均可作为该罪名的立案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